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线上股票配资公司 嘉泽新能: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“嘉泽转债”2024年付息公告
发布日期:2024-08-26 12:22    点击次数:70
  证券代码:601619   证券简称:嘉泽新能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4-047   债券代码:113039   债券简称:嘉泽转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 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“嘉泽转债”2024年付息公告    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重要内容提示   ●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:2024年8月23日   ●可转债除息日:2024年8月26日   ●可转债付息日:2024年8月26日  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本公 司”)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(以下简称“可 转债”)将于2024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募集说明书”)有关条款 的规定,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   一、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  (一)债券名称: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  (二)债券简称:嘉泽转债   (三)债券代码:113039   (四)债券类型: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  (五)发行总额:人民币130,000万元   (六)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: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,按面值 发行。   (七)债券期限:自发行之日起6年,即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6 年8月23日。   (八)债券利率:第一年0.3%,第二年0.5%,第三年1.0%,第四 年1.5%,第五年1.8%,第六年2.0%。   (九)付息支付   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。   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。年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   I=B×i   I:指年利息额;   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(以下简称 “当年”或“每年”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)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;   i: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。    (1)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(2020 年 8 月 24 日,T 日)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    (2)付息日: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。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,顺延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。    (3)付息债权登记日: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。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。    (4)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。    (十)担保事项:不提供担保    (十一)转股期限:2021 年 3 月 1 日至 2026 年 8 月 23 日    (十二)转股价格:初始转股价格为 3.57 元/股,最新转股价格 为 3.17 元/股。    (十三)可转债信用评级: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可 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,债券评级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“AA”,主体评级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“AA”,评级展望: “稳定”。    二、本次付息方案    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,本次付息为“嘉泽转债”第四年付息, 计算期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。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元(含税)。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   三、付息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和付息日   (一)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:2024年8月23日   (二)可转债除息日:2024年8月26日   (三)可转债付息日:2024年8月26日   四、付息对象   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”)登记在册的全体“嘉泽转债”持有人。   五、付息办法   (一)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《委托代理债券兑付、 兑息协议》,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、兑息。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、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,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、兑息服务,后续兑付、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,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。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   (二)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(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),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。   六、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(一)个人投资者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 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,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应缴纳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%,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.5元(含税),实际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1.2元(税后)。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。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。   (二)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,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,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.5元(含 税)。   (三)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包含QFII、RQFII) 等非居民企业(其含义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),根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 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) 规定,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即每 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.5元(含税),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    七、其他机构及联系方法    (一)发行人: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地址: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 1 号绿地 21 城企业 公园 D 区 68 号楼    电话:0951-5100532    联系部门:证券部    (二)保荐机构(主承销商):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 111 号    电话:0755-23189776、0755-23189781    联系部门:股票资本市场部    (三)托管人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   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 188 号    联系电话:4008058058    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  事 会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 O 二四年八月二十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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